早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年,我國有關部門就著手起草《旅游法》。遺憾的是,因當年我國旅游業剛剛起步,各個方面對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沒有提上正式議程。在旅游業蓬勃發展的今天,《旅游法》終于出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經表決,以150票贊成、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旅游法》。 《旅游法》三大原則 >> 無過錯責任原則
該法采取綜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產業各要素和旅游活動全鏈條,構建了政府統籌、部門負責、有分有合的旅游綜合協調、市場監督、投訴處理等制度,涵蓋了促進(經濟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方面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
中國首部“旅游法”將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時,只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旅行社沒有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即使履行了合同義務但不符合約定即可,而無需證明旅行社對此具有過錯。
>> 替代責任原則
組團社將不僅要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且即使是地接社、酒店、餐館、景區、大巴公司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違約的,組團社也要先向旅游者承擔責任,然后再向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組團社唯一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是,因為民航、鐵路、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案件。
>> 懲罰行賠償原則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并不僅僅限于甩團,而且那些為了逼迫旅游者進店購物而拒不停車、停車后不允許旅游者在車上休息、或者不開空調等情形,只要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的,也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